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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可享受社保补贴
发布时间:2015-2-6 | 浏览次数:8051
 

   《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个人可享受社保补贴。

   近日,河源市人社局公示了23名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名单,针对享受社保补贴政策,一直处于失业的刘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失业已经几年了,不知是否可以申请社保补贴。对此,河源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刘女士是就业困难人员,已灵活就业并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的情形包括:1、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在40周岁以上,男性在50周岁以上;2、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4、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5、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6、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8、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负责人还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者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小型微型企业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有机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待遇: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保给予补贴《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者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则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确认为灵活就业人员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但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转自广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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