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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
发布时间:2009-3-22 | 浏览次数:1878
 

    《劳动合同法》全程参与的起草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教授昨晚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有相当多的亮点,对《劳动合同法》是一种细化,而且很好地延续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和精神,绝大多数对劳动者有利。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企业不能再以无法找到地址来无限期地拖欠工资了。这对劳动者非常有利。”王向前说,尤其是农民工,在工资没得到情况下,一走了之,企业会以无法找到他们的地址来逃避付与工资,现在这个漏洞给堵上了。  

    关于劳务派遣

    禁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对劳务派遣作出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这是一条新规定。”王向前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此进行限制,现在进行了限制,必须是全日制的,对这劳动者是很有利的。

    《条例》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王向前说:“这一条非常重要。这对于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很重要。经常有企业在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而未给,现在有了依法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实质性的变化,对于企业有很大的约束力。”

    此外,在劳动派遣中对岗位没有明确的“三定”说明则被删除。“原来对于临时性、辅助性等三性未有明确说明,临时性是多长时间也并未明确,现在有关内容都被删除,有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王向前分析。  

    关于违规解约

    支付赔偿金后可不给经济补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此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解约情形明确解除劳动合同27种情形《条例》不仅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进行了说明,也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进行了说明。

    “《劳动合同法》只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说明,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劳动者拥有了‘铁饭碗’,他们对此很恐惧,不愿签订合同;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来说,条例草案是向企业作出了让步。实际上,现在可以消除双方的误解,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合同,权利是对等的。”王向前解释,劳动者有劳动者的自由,不用害怕签订合同,而企业也不用担心劳动者拥有了“铁饭碗”。

    不过对于第五条规定付赔偿金后可不给经济补偿,王向前认为,当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成了一种“义务”,这对劳动者不利。

    “劳动者不签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了解、不懂,用人单位或其他机构有义务进一步说明。而不是不签劳动合同就解除,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就违法。”王向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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